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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嘉澜达律师事务所主任。多层次资本市场联盟华东区副主席。中国法学会/商法研究会/银行法研究会/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事、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副会长。复旦大学法学院毕业,法学硕士。92年律师执业。电话 021-61204525Email/MSN: songyixin0214@hotmail.com QQ:397159921

《将基金银丰封转开维权进行到底》

2007-03-28 14:22 阅读(?)评论(0)
 

(一)引子:新的封转开要求

据上海《东方早报》报道,2007年3月19日,持有基金银丰(500058)近10%即近3亿份的某机构投资者向基金银丰管理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发出《给基金银丰要求召开持有人大会讨论封转开的公开信》,要求基金银丰管理人履行合同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封转开事宜。该公开信没有得到基金银丰管理人的答复。同时,该机构投资者还提出倡议,希望其他基金银丰持有人与之合作,共同推动基金银丰封转开进程。据2006年6月的统计数据显示,基金银丰机构投资人的持有比例已达71.43%,其中QFII持有比例已达33.84%,或许,高比例的机构投资人的持有比例有助于基金银丰封转开。

关于要求基金银丰封转开一事,在我记忆中,这已经是持有人第二次公开提出要求了,前一次是在2003年由王源新提出的。

基金银丰是一只契约型封闭式基金,基金总份额为30亿,由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首都机场集团公司、上海市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总公司、湖南广播电视产业中心和基金银丰管理人发起设立,银河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基金管理人,中国建设银行为基金托管人,主要持有人是保险公司和投资公司,前十大基金持有人中大都是机构占20--30%份额。基金银丰于2002年9月10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存续期为十五年。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按照银丰证券投资基金之《招募说明书》、《上市公告书》中的承诺和《基金契约》第22条的约定,基金银丰在设立时就提出了封闭转开放概念,并明确表示在设立后封闭运行一年以上,可由基金管理人或持有10%以上基金份额的基金持有人提议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讨论转换基金类型即封闭转开放事宜。设立满一年时,基金银丰管理人并没有提出讨论封闭转开放事项。

 

(二)王源新的第一次提议

对于基金银丰“封转开”事宜,以保险公司为代表的机构投资者向基金银丰管理人要求进行协商,但始终未取得结果。2003年9月10日,自然人投资者王源新在上海《新闻晨报》上刊登启事,希望征集该基金的基金持有人,讨论实施转换事宜。王源新聘请我担任他的要求基金银丰“封转开”事项的法律顾问。

2003年11月3日下午,我和王源新一起向基金银丰管理人提交了《关于召开持有人大会讨论转换基金类型的提议函》1份和《关于召开持有人大会讨论转换基金类型的附议函》38份。王源新提议基金银丰管理人应尽快召集持有人大会,讨论转换基金类型即封闭转开放事宜。他的提议得到了其他基金银丰份额持有人的附议,当时,附议的基金银丰持有人合计为38人,截止2003年10月14日,其持有基金银丰61898.7062万基金单位,占基金总份额的20.633%,其中,自然人30人,机构8家,包括中国人寿、中国人保、太平洋保险、新华人寿、泰康人寿、华泰财险、中保康联、金盛人寿等保险公司。考虑到今后基金托管人和基金发起人也有可能负责召集持有人大会,故王源新请基金银丰管理人将提议函副本分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发起人备案。

对于王源新等基金银丰持有人的提议,基金银丰管理人负责接待的支持保障部总监黄某却拒绝签收,理由有三:法律没有明确对《提议函》和《附议函》做出规定,公司对其合法性存在疑虑;《提议函》的材料不充分,存在瑕疵;公司领导和法律顾问均出差在外,需磋商后才能答复。但黄某表示,一周后,会找王源新与我沟通有关资料事宜。

接着,在约定一周答复的最后一天即11月11日下午,基金银丰管理人的法律顾问向我发了传真,称公司“至今尚未收到”提议函和附议函,若有提议,请按规定提交。我当即传真回复,称并非没有提交,而是11月3日提交时,黄某以文件合法性存疑、存在瑕疵为由拒收,并约定一周后告知应交材料细节,为避免持有人在制作文件时不必要的重复,基金银丰管理人应向基金持有人告知应交材料的细节,且其作为基金管理人和持有人大会召集人也有此义务。11月13日,基金银丰管理人的法律顾问再次向我发来传真,称持有人11月3日没有预约而来,也没有留下材料,并认为黄某在11月3日对提议文件“所提意见的事实基础”已变,故不宜再次发表意见。11月14日,我再次传真回复,说明11月3日来访前,王源新与黄某总监曾多次联系,11月3日当日,黄某阅读后只是空泛地对提议文件质疑而拒收,但没有说明“疑”在何处,“疵”在哪里,也不存在“所提意见的事实基础”已变之说,因此,要求基金管理人对应交文件细节做出答复,或书面明示11月3日提议函和附议函已符合条件时,持有人可再送达一次。对此传真,基金银丰管理人未答复。

 

(三)王源新的第二次提议

2003年12月22日上午,我再次向基金银丰管理人的黄某发传真,预告下午前往,黄某以没有预约、没有时间为由通过其法律顾问表示“难以安排”。王源新认为,基金银丰管理人作为证券市场内的公众公司,接待投资者是正常的业务工作,拒绝接待是不恰当的,何况要求提交有关提议封转开的文件,是正常手续,公司履行签收手续即可,故其决定下午还是前往。下午,我和王源新再次向基金银丰管理人,向其提交了《关于召开持有人大会讨论转换基金类型的提议函》1份和《关于召开持有人大会讨论转换基金类型的附议函》58份(包括自然人47人和9家保险公司在内的11家机构),提议或附议要求基金银丰管理人应尽快召集持有人大会,讨论转换基金类型即封闭转开放事宜。上述文件代表持有基金银丰73685.765万基金单位(截止日为2003年10月14日),占基金总份额的24.5619%。

至此,基金银丰“封转开”召开持有人大会的条件已经符合,除已符合《基金契约》所约定的占基金总份额的10%以上的提议开会所需份额外,还符合了持有人出席持有人大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起点人数为不少于50人的下限,也符合《基金契约》所约定的该50人所持基金份额不少于总份额15%、且“持有100万份或以下基金单位”的中小投资者不少于50人的条件。

但基金银丰管理人只派出市场部黄姓、曲姓两位员工非正式接待,并声称公司负责人不在公司无人接待,接待人员的接待是非正式的且没有公司授权收取材料,公司律师不在场无法签收文件,送材料必须由公司方面通知预约才可收取等等,从而,使王源新第二次递交材料又未获成功。

当晚8点,基金银丰管理人市场部黄姓员工电话通知王源新,第二天(即12月23日)上午可交材料,后双方约定12月24日上午去公司见面交材料。但到12月23日晚10时,基金银丰管理人通过法律顾问电话通知我和王源新,口述了公司的四点意见,内容大致如下:基金银丰管理人保护投资者权益的重要方式是经营业绩;鉴于目前市场情况和行业环境,公司认为不宜接受你们封转开的提议;对于基金类型转换与否,基金银丰管理人会尊重持有人大会意见并认真做好相关工作;对于律师不合程序的行为,公司将在适当时候向司法局与律协投诉。我回复的意见是:经营业绩和封转开都是依法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方式;提议权是法律赋予投资者的,基金银丰管理人无权拒绝;欢迎依法投诉、监督律师执业。

 

(四)起诉与上诉:无奈的结局

2004年4月,王源新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信托法》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起诉基金银丰管理人,请求法院判令基金银丰管理人根据《基金契约》的约定和《招募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的承诺,履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召集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讨论基金银丰的转换基金类型事宜。

2004年8月24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做出(2004)虹受初字第12号《民事裁定书》,以该案不属法院受理范围、不符合起诉必备条件为由而裁定不予受理。

2004年8月30日,王源新根据2004年6月1日生效的《证券投资基金法》及《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认为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做出的《民事裁定书》所称的理由,与法不符,应予撤销,故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该《民事裁定书》。2005年中,上海二中院驳回了王源新的上诉。

2006年中,在基金兴业封转开第一单展开的大背景下,王源新曾经再次书面致函基金银丰管理人,要求其根据基金契约,实施基金银丰封转开,但没有得到基金银丰管理人任何回音,对王源新的建议视若无物。

 

(五)后话:将维权进行到底

在2003—2004年的司法环境下,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维权活动并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这是非常遗憾的、令人失望的事情。由于当时的司法制度不支持也不愿意为王源新的维权提供救济,直接的后果是反过来助长了基金银丰管理人的自我意识。

2004年1月初,基金银丰管理人以我和王源新未经公司同意、擅自携同记者前来公司提交材料、影响了公司的正常经营,故向上海市律师协会投诉我。上海市律师协会纪律部经调查后,认为我的执业行为并不构成违纪,驳回了基金银丰管理人的投诉。这是我律师从业十五年,也是我在证券市场为投资者提供维权的十五年里,受到的唯一的一次投诉,我将“珍惜”这个“记录”,我为自己因维权被投诉而感到光荣。

在这里,我想说的是,无论过去还是现在,我都愿意或继续愿意为基金银丰份额持有人要求“封转开”,提供维权法律服务并坚决将维权进行到底。我相信,在证券市场法制建设越来越健全、投资者权益越来越得到尊重的今天,基金银丰一定会实现“封转开”目标,我将关注基金银丰管理人拒绝“封转开”能到多久、多远。

银丰基金持有人王源新率先挺身维权,要求召开基金持有人大会,讨论转换基金类型的事件,可以看到:从维权角度看,反映了基金持有人维权意识的成熟,从后果上说,封转开实际上使中国证券市场更加市场化、使基金运作、投资者监督和内部治理更加规范、使基金管理方式与类型更加灵活和具有活力。

由于证券投资基金是基于基金契约的约定而产生、并基于信托关系而运作,故根据《合同法》、《信托法》及《证券投资基金法》,作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的基金银丰管理人有法律义务向持有人明确告知提议文件的提交方式,并适时根据持有人的要求召开持有人大会。根据基金管理人不同的态度,基金管理人因“封转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问题上会有下述两个方向。

其一,基金管理人顺乎民意,及时召集或在宣布分红方案后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这无疑会受到广大持有人欢迎,在证券市场中树立诚信的榜样,在这一过程中,仍需要基金持有人、基金管理人、监管机关各方发挥创造性和智慧,在公平合法、平稳过渡、谨慎有序中找到双赢或多赢的方案。这一点已经为投资者所欢迎,市场所认可、监管层所确认及基金兴业等的“封转开”所榜样。

其二,基金管理人拒不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且基金托管人也不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在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拒不召集时、基金份额持有人有可自行召集基金持有人大会的权利,届时,形象受损的不是基金持有人,而是基金管理人的诚信。到目前(2007年3月25日)为止,基金银丰管理人所面对的就是这种情况。

王源新曾两次要求“封转开”,虽然由于种种原因都失败了,但虽败犹荣,而且薪火不熄,君不见,现在不是有新的基金银丰持有人第三次又提出“封转开”的要求了吗?也许这一次的要求可能还会失败,但还会一定有第四次、第五次…?因为基金银丰存续期尚长、基金契约条款中又明确规定可以“封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在诺长的存续期中是可以随时要求“封转开”的。当然,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理要求若长期得不到满足,一定会对基金银丰管理人产生不满,而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利也完全可以要求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要求提前对基金进行清盘,如果是这样,就不是要求“封转开”所能一言而蔽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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