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志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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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通控股# #600179# 2020年7月4日,安通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安通控股、*ST安通,代码:600179)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黑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 中国证监会认定:一、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情况。二、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三、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故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安通控股、控股股东及其他责任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之前,2020年4月30日,安通控股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工作函的公告》。2020年7月4日,安通控股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关于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及其中介机构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由于安通控股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处罚,为维护证券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曾经购买过安通控股的证券投资者展开诉讼代理征集,代理投资者索赔诉讼,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前述律师进行索赔登记。 宋一欣律师认为,安通控股案诉讼索赔条件暂定为:2018年3月13日至2020年4月29日间买卖过安通控股股票,并在2020年4月30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登记。
最后修改于 2022-01-20 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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