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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嘉澜达律师事务所主任。多层次资本市场联盟华东区副主席。中国法学会/商法研究会/银行法研究会/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事、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副会长。复旦大学法学院毕业,法学硕士。92年律师执业。电话 021-61204525Email/MSN: songyixin0214@hotmail.com QQ:397159921

601002晋亿实业被预处罚,股民索赔可期

2022-01-28 17:45 阅读(?)评论(0)

晋亿实业 601002

2022128日,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晋亿实业,代码:601002)发布《晋亿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浙处罚字[2022]7 号)

经中国证监会浙江监管局查明,晋亿实业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晋亿物流有限公司原为晋亿实业全资子公司。经股权结构调整,晋亿物流自2020年11月13日起不再纳入晋亿实业合并报表范围,成为公司联营企业,系公司关联方,二者之间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2020年11月13日至2021年3月18日期间,晋亿实业向晋亿物流进行关联销售及采购,合计金额38,272.62万元。期间,因共同与银行开展应收款链平台业务,晋亿实业和晋亿物流之间发生了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2020年12月29日,银行从晋亿实业账户划出3,750万元转入晋亿物流账户,晋亿物流于2021年1月4日及1月6日分两笔归还。2021年3月4日,银行从晋亿实业账户划出3,570万元转入晋亿物流账户,资金当天转回晋亿实业账户。综上,晋亿实业与晋亿物流之间发生关联销售及采购 38,272.62 万元,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7,320万元,合计关联交易金额45,592.62万元。晋亿实业未按规定及时披露上述关联交易,迟至2021年3月19日才发布了补充公告。

之前2021年11月20日,晋亿实业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

 

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关于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及其中介机构等因虚假陈述等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由于晋亿实业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为维护证券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曾经购买过晋亿实业证券投资者展开诉讼代理征集,代理投资者索赔诉讼,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前述律师进行索赔登记。

宋一欣律师认为,晋亿实业索赔条件为:2020年11月13日2021年3月18日晋亿实业股票或债券等证券市场公开发行产品并在2021年3月19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可以索赔预登记。

  最后修改于 2022-01-28 19:52    阅读(?)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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