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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描述

上海嘉澜达律师事务所主任。多层次资本市场联盟华东区副主席。中国法学会/商法研究会/银行法研究会/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事、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副会长。复旦大学法学院毕业,法学硕士。92年律师执业。电话 021-61204525Email/MSN: songyixin0214@hotmail.com QQ:397159921

002470金正大被处罚,股民索赔可期

2022-01-28 18:00 阅读(?)评论(0)

金正大 002470

2022120日,金正大生态工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金正大*ST金正,代码:002470)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中国证监会认定如下,

(一)金正大通过虚构贸易业务虚增收入利润。 2015年至2018年上半年,金正大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部分子公司通过与其供应商、客户和其他外部单位虚构合同,空转资金,开展无实物流转的虚构贸易业务,累计虚增收入2,307,345.06万元,虚增成本2,108,384.88万元,虚增利润总额198,960.18万元,上述情况导致金正大披露的《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和《2018年半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二)金正大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1、金正大未按规定披露其与诺贝丰(中国)农业有限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2、金正大未按规定披露其与富朗(中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诺泰尔(中国)化学有限公司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综上,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一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证监会公告[2014]54 号)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一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证监会公告[2017]17 号)第四十条的规定,金正大在《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中应如实披露其与诺贝丰、富朗、诺泰尔之间的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但金正大未按规定予以披露。

(三)金正大部分资产、负债科目存在虚假记载。综上,金正大披露的《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中国证监会认为,金正大公开披露的《2015年年度报告》《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以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9年半年度报告》均存在虚假记载,金正大上述行为涉嫌违反 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以及第七十九条有关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故中国证监会决定:对金正大公司,实际控制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万连步及相关责任人,对金正大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

之前,2020年4月30日,金正大发布2019年主要经营业绩》、2019年业绩快报修正公告》,2020年2月29日发布的《2019年度业绩快报》予以大幅调,公司2019年度净利润修正为1.21亿元,较上年同期下降71.28%。2020年6月30金正发布的《2019年年度报告》,负责审计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意见,*ST金正大成为*ST金正净利润从1.21亿元变成了-6.83亿元。2020年821日,金正发布关于2019年度报告的更正公告》、2019年年度报告(更新后)

之前,2020915日,金正大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鲁证调查字[2020]18号)。2021521日,金正大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关于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及其中介机构等因虚假陈述等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由于金正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处罚预告,为维护证券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曾经购买过金正证券投资者展开诉讼代理征集,代理投资者索赔诉讼,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前述律师进行索赔登记。

宋一欣律师认为,金正索赔条件为:20163292020年629金正股票或债券等证券市场公开发行产品,并在2020年630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登记。如果同一时期内买卖过相关以该股票作为权重股票的股指期货合约或交易所基金(ETF)受损投资者,也可以来电来函询问。

您若有亏损需准备进行索赔或维权的,可以联系宋一欣律师证券诉讼服务团队,我们将为您提供相应的法律服务。

 

(律师对本案的提示与说明)

1.上述提示的索赔条件仅供参考,不涉及投资者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证券买卖建议。按照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一经中国证监会认定该上市公司或相关责任人或相关中介机构的证券欺诈行为成立并出正式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监管措施,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委托律师提起索赔诉讼。索赔的最终条件将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或行政监管措施的结论进一步调整,并以相关法院最终生效的判决所认定的法律时点、赔付对象、赔付范围、赔付标准、会计计算方式为准。

2.在拟提起的民事侵权诉讼案件中,上市公司退市与否,不影响民事索赔侵权诉讼的进程,但有可能会影响诉讼进度。而进入破产程序(包括重整、预重整或清算),则影响诉讼进度可能会较大如发生代表人诉讼,您可以选择参加或不参加、加入或退出。

3.律师服务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律师费在投资者实际获赔/后再行支付,同时,依据法律规定,律师不应对诉讼结果做出承诺。

4.投资者索赔登记或预登记应提供下列材料(不要涂抹,否则为无效证据)

1)《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你可旁注:专用于XXX案诉讼)。如投资者为公司企业或单位机构,必须处于正常营业中,并提供盖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证券账户开户信息确认单》原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

3)从首次买入该股票/债券/权证至今的《证券交易记录流水》原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

交易记录流水应包括:投资者姓名、股东卡号或身份证号码、交易时间(如是期货交易,请具体到某天某时某分)、交易证券、交易证券代码、交易方向(买入/卖出/送配转增)、交易数量、交易单价、交易总额、持股余额等。

交易记录流水最好只打印特定所需的股票/债券等,不要涉及其他证券,并标注打印起迄时间

您拥有多账户的,或兼有普通账户及融资融券账户的,或兼有股票账户及基金账户的,皆应分开提供,并予以注明

如交易次数频繁,除提供纸质件外,请提供交易记录流水Excel电子(非PDF文件/非Word文件),并电邮给我(1634900268@qq.com)

如果提供交易记录流水有数人,请按股东帐户名分开提供,亦请注明。

4投资者自我估计的投资损失额。

5包含投资者的地址/电话/手机/邮箱在内的详细联系方式。

5.如您另有其他证券索赔的合同纠纷案件(包括债券实质性违约纠纷)、或侵权责任纠纷案件、或代表人诉讼案件需要维权的(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债券、基金、交易所基金、权证、股指期货、期货、期权、债务融资工具票据、资产支持证券、金融衍生产品等证券市场公开发行产品),我们可以为您提供相应的专业法律服务,并欢迎您来电来函咨询。

 

★(友情提示)

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执业证号:13101199210628065)

电话:021-6314058115121135605(工作日9:00-18:00,微信同号)

Email:songyixin0214@hot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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