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志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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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海洋# #002086# 2022年1月20日,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东方海洋、ST东海洋、*ST东洋,代码:002086)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这是东方海洋第二次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经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查明,此次,东方海洋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关联交易。二、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三、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和仲裁。 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认为,东方海洋未及时披露上述重大事件、披露的《2019年半年度报告》存在重大遗漏的行为,涉嫌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所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行为。 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作为东方海洋控股股东,指使安排东方海洋违规为其代偿债务、 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授意东方海洋对部分关联交易不做账务处理,其行为已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款所述、《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行为。 故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决定: 对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车轼及相关责任人员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各处以罚款。 之前,2020年7月31日,东方海洋发布《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通知书的公告》(鲁证调查字[2020]13号)。同时,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对公司控股股东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的《调查通知书》(鲁证调查字[2020]20号)。2021年12月1日,东方海洋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根据《民法典》、《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司法解释、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关于为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改革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关于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的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人员及其中介机构等因虚假陈述等的证券欺诈行为导致证券投资者权益受损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由于东方海洋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处罚预告,为维护证券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曾经购买过东方海洋的证券投资者展开诉讼代理征集,代理投资者索赔诉讼,权益受损的证券投资者可以向前述律师进行索赔登记。 宋一欣律师认为,东方海洋案的索赔条件为:2018年5月7日至2020年7月30日间买入东方海洋股票或债券等证券市场公开发行产品,并在2020年7月31日及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办理索赔登记。
最后修改于 2022-01-28 1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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