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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嘉澜达律师事务所主任。多层次资本市场联盟华东区副主席。中国法学会/商法研究会/银行法研究会/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事、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副会长。复旦大学法学院毕业,法学硕士。92年律师执业。电话 021-61204525Email/MSN: songyixin0214@hotmail.com QQ:397159921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07年三一五网上咨询实录》

2007-03-14 23:09 阅读(?)评论(0)
 

《中国证券报·中证网07年三一五网上咨询实录》

(节录,本部分经作者文字整理)

 

主持人:各位网友大家好,欢迎参加中国证券报·中证网的财经对话。作为市场的参与者,我们都希望证券市场是一个公平规范的市场,但身处其中,难免会遇到各种各样的问题。今天的活动是证券市场投资者维权,今天我们特别邀请上海天铭律师事务所主任、合伙人陈律师,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合伙人宋一欣律师,河北功成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级合伙人薛律师和我们一起探讨这个问题。三位都是业内知名律师,代理过许多的证券民事诉讼案,平常也有许多投资者向你们反映问题。请问宋律师谈一下。你觉得保护投资者权益这些方面,在于法律法规的制定上还有哪些需要完善的?

 

宋一欣:第一从虚假陈述案件里面本身还有很多模糊之处需要完善,特别中国证券法颁布以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的法律可以作为民事赔偿案件来受理,但是目前司法解释还没有制定,这个法律还是悬空的,所以说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提起的民事赔偿,现在目前法院还不能受理,这是一个问题。

第二个问题,我觉得我碰到的两个问题。一个问题是出现了在股改过程当中,这个股改不是股权分置改革,是股份制改革,很多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及股份制改革当中,出现了大量隐名的职工股,后来这些公司又转型又上市,在这个时候,很多投资者无法主张权利,我们的公司法也没有明确讲到隐名投资的问题。到底怎么安排的问题,这个是法律的盲点。还有一个是一级半市场的问题,称为非法证券,应该说这是其中一部分,因为大部分这些证券的出现,都是因为当时的各省市的体改委或者国资委审批的,现在说是非法的所以法院不受理,故要求最高法院尽快制定关于所谓的非上市公众公司股票纠纷案早日受理,因为目前这样的案件相当多的,内部职工股和隐名投资问题,最高法院也应该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否则这些社会矛盾会越积越深。

 

主持人:那你们要提一些提案来。

 

宋一欣:我不是人大代表,问题是人大代表都不提。只能通过你们媒体。

 

主持人:你们要呼吁。相关的还有一个问题就是虚假陈述的,比如现在很多公司经常有澄清公告,但是澄清公告又是澄而不清,澄清公告出来没有多久,好像澄清的事实又发生了。还有股改,股改承诺,原来承诺的要怎么样,后来没有兑现,这样的问题算不算虚假陈述。宋律师您回答一下。

 

宋一欣:澄清公告和承诺兑现的问题,目前来说根据现行的司法解释,实际上是不能列入虚假陈述范围的,虚假陈述的认定是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里规定的,即由中国证监会、财政部或者其他行政机关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或者是人民法院判决的认定有罪的生效的刑事判决书里涉及到的虚假陈述才算,这里面涉及到一个问题,投资者可以起诉的虚假陈述的案件和我们实际碰到的虚假陈述的行为有一定的出入,这说明法律已经滞后于证券市场的实践。为什么这样说呢?从道理上来讲,包括交易所的有关公开谴责,内部通报,中国证监会搞的责令整改通知,包括很多上市公司自己公告说自己有虚假陈述的,包括这个澄清,后来澄而不清,我个人看法实际上都应当认定为虚假陈述的内容。这是一个问题。

第二个,关于股改承诺的问题,这个问题非常复杂。为什么呢?股改的承诺过程中,如果说大股东做出一个明确承诺而没有承诺兑现的,那么我觉得它不能认定为一个虚假陈述,而是一个合同的违约。因为通过相关股东大会上确认的流通股和非流通股之间对价、承诺、上市这样一系列的过程,这里面所反映的问题,其实是相互之间的契约行为,只不过通过相关股东大会来确定。是不是有虚假陈述呢?我觉得这个当中还是可能有的。为什么呢?因为有些承诺如果一开始不存在或者一开始就是欺骗人的,也可能存在虚假陈述的情况,虚假陈述按照现行规定应由法院来认定。所以,去年下半年清华大学开了“私人诉讼和公共利益法律研讨会”,会上我提到一个观点,我们司法解释里面大家都说虚假陈述范围要放宽,我觉得应该放宽到不单单行政处罚、法院的刑事判决书,还应包括证监会的责令整改通知,包括证券业协会的处理决定,包括公司自己的澄清公告,包括刚才讲到的承诺不兑现,并应有相关证据可以证明,这些,我觉得都可以认定为虚假陈述的范围。如果这样算起来,虚假陈述的范围还是比较广的。我统计了一下,一年被证监会处罚或者财政部处罚的也就二三十家而已,加上责令整改的、公开谴责的,我估计有近百家是有可能的。

 

主持人:股权分置改革差不多要结束了,全流通以后,我们提到的很多的隐名投资问题比较突出了,但是出现了这样的问题,很多人找不到当年的凭证了,有的人记不清当时怎样办的手续,或者当初为他们办手续的机构已经不存在或者变更了,遇到这样的问题怎么办?

 

宋一欣:无论怎样进行变更,我觉得他如果还是在进行交易的话,我觉得现在我们交易的登记单位实际上是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所有问题应该找他们去交涉,实际上不难,你把过去的户籍、身份证件和登记情况以及出现问题的地方向他们反映,应该能得到解决。实在不能解决,我觉得可以提起确认之诉,通过法院解决这个也不是不可能的问题。

 

主持人:网上第15个问题说,我于九四年在秦皇岛市建行营业部购买了和平投资股票1000股原始,该股票是当时秦皇岛市发行的三支股票之一,同时在秦皇岛市证券托管中心办理了托管,起初两年还发放过红利,后来该股票好象突然蒸发了,经询问托管中心,回答是已转到天津,详细情况不清楚,后有人说在地方证券报上看到过该股票在天津柜台交易的价格,可十几年过去了,我们没有任何联系渠道,请问我们该怎么办?

 

宋一欣:这个就是我刚刚谈的一级半市场的问题,这是一个非常麻烦的问题。今年1月份我去北京,新浪网搞了个论坛,我作了发言。一级半市场这个问题我们经常谈的,一级半市场炅从民事角度来看,从国家行政监管的角度说,是一个非上市公众公司问题,从刑事角度说,去年出了一个打击非法证券的规定,实际上说的都是一回事。一级半市场,甚至是地方股权交易中心中交易的股票,募集发行的股份有限公司,现在证券法公司法界定为200人以上的募集的公司即是。对这个问题,证监会两年前就说要成立监管二部,监管非上市公众公司,但至今相关的规章制度也没有出来,这个是非常大的社会问题。

实际上现在来我这咨询的相当一部分就是一级半市场的问题,就像这位网友一样,买了这个股票以后,蒸发了,或者是从其他地方转买的,或者从某些托管中心转托管的。经济损失不说,红利分不到,信息披露成问题,有些还存在欺诈,上海法院已经判了几起这种犯罪行为,一个用非法经营罪,另一个用集资诈骗罪来处理来判刑,这个毕竟是少数,大部分的问题解决还是要通过民事责任,民事责任但最高法院现在没有开这个口子,连确权都不开。这实际上把问题搁在社会上,被迫使很多人上访,上访也不解决问题,变成一个社会矛盾。我呼吁最高法院要尽快研究这个问题,应当尽快开出这个口子。您刚刚说我们要呼吁,我们通过你们媒体呼吁,现在两会没有结束,通过你们的驻会记者和人大代表联系联系,用各种方式向人大提提。

第二个,我觉得现在刑事责任相对来说比较到位了,但这个只能少数问题,民事责任要开口子,行政监管问题就涉及到新三板的问题。我写了一篇文章,在博客上发表了。目前的产权交易,应该改制分流,所谓改制分流,我们现有的产权交易中心,股权、债权、物权、知识产权什么都做,当时产权交易中心成立的时候,是为了国有企业转让资产不要被侵权,国有企业发展改制到一定程度,后来有很多民营企业也进来,很多一级半市场股权也进去了。产权交易中心很多交易对象是资产性的,而不是股权性的,我觉得应该把股权性的东西从产权交易中心划出去,划出去以后,产权交易中心一部分是变交易市场,另外一部分可以作为一个经纪商,这是一个分流。

从纵向角度来说,既要有全国性的交易中心,还应该有大区性的交易中心、地方性的交易中心,三个层级的交易中心建立后,这样使得一级半市场的交易体系得以完善。有些人说非上市公众公司有两万家,多的说有三十万家,各种各样的说法,但通过这样的交易可以解决一部分的问题。在美国来说,除了纽约交易所以外,他有纳斯达克,纳斯达克下面还有小资本市场,还有粉板市场,还有区域市场,我们现在缺乏这个渠道,也是产生一级半市场问题的地方。当然刑事责任是一个提纲挈领的东西,而通过民事责任解决纠纷,则有助于全面解决这些问题,我觉得要尽快建立多层次的资本市场,这一点上,应该加快速度,这样社会矛盾可以减少很多,又可满足投资需求。

 

主持人:你谈的还是现在正交易的股票,有些已经可能没有交易了,找不到公司了,就只能自认倒霉了。

 

宋一欣:这个问题这么看,这些股票长期处在无人监管的状态,实际上只有一个工商局登记的监管。如果是有限公司,开开关关,只涉及到股东和债权人,这种情况下,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这种简单的登记方式管理肯定可以。但对公众公司这样做不解决问题,应该有证监会这样的机构进行比较相对严格的管理和信息披露,当然这仲管理,我刚刚说是尽量让多层次资本市场建立起来,能够上市交易,挂牌交易。

当然,还有一些大量的东西是要进行清理的,如果说这些公司本身就是子虚乌有的,那就是刑事责任;本身就是存在的,但是后来不好的,那就让它破产;如果是大股东或者发起人存在欺诈行为的,那要追究刑事责任。我要补充一点,目前刑事案件里,没收的赃款都被上交国库了,这一点值得争议,应该发还给受损失的投资者,这些非法证券是当年经过地方国资委这些批准的,而且最高法院要允许附带民事诉讼。所以我觉得这些问题都应该改革,而且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对原来的公司进行清理,就像证监会花了很大力气把股改完成了一样,如果这件工作做好了,那也是一个利国利民的大好事。

 

主持人:还有一个关于私募基金的问题,现在私募基金浮出水面,投资私募基金有没有保障,它与公募基金有没有什么样的区别?

 

宋一欣:私募基金,这实际上是一个很含糊的问题,什么叫私募?什么叫公募?公募就是公开发行的,公开发行以外的都叫私募。从广义上来说,现在信托公司的信托理财产品,证券公司的集合投资产品和投资公司的投资产品等,这些行为是公募还是私募的?实质上也是私募,这个是一个问题。

本来准备在投资基金法里解决私募问题的,后来考虑到不行,才变成只解决证券投资基金即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问题,而没有解决私募基金,但私募基金实际上也是一个重大问题。就像我们GDP增长的过程中,实际上国有经济成份在减弱,民营经济成份在增加一样,证券市场中,私募基金成份在壮大,而相对说公募基金成份是会减弱的。

而私募基金怎样进行监管是一个很大问题,我个人看法,私募基金有很多存在的形式,第一种存在形式是合同制的,比如委托理财,其本身就是一种合同制的存在形式,一种契约。第二种是股份制的,提交人一起大家出股份,把股款放进去,这也是一种方式。第三种方式就是信托型的,买了一个产品,把所有权利转交给你,如开放式基金、封闭式基金,信托产品都是这样的。另外,还有大量私下相互之间委托,这是委托合同关系。我认为,监管部门对私募基金的问题,原则上应该采取无为而治的做法,而不要监管过多,我觉得需要监管的实际上只有一个,就是他不要把私募变成公募,否则影响社会稳定。

 

主持人:现在我们看一下网上的问题。向宋一欣提问:我是一名进行股票投资多年的小股民,买了航天长峰,被套牢了几年,2月份眼看要解套了,却看到了一位著名经济学家说股市又有泡沫了,接着2月27号股市大跌,我相信了这位经济学家的话真是应验了,第二天我就赶紧亏着卖掉了股票,没想到这几天这只股票又涨回来了,还达到了高点。请问这种损失,能否向经济学家索赔?

 

宋一欣:我知道他指的是谁,问题是经济学家说股市有泡沫,这是一个抽象的观点,没有具体说道哪一个股票有问题。就退一步说,就算说哪一个股票有问题,对你只是一个参考,只是个人意见,并不是法定表述,并没有说我代表哪个股份公司表达。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希望投资者对经济学家,名嘴们的表述,也要有一个风险控制。

 

主持人:第19个问题还是宋律师您的,说多年前买进的内部职工股至今不能上市,应该如何处理?

 

宋一欣:现在大量的问题是非上市公众公司以及一些股份有限公司甚至责任有限公司当中,在原来国有企业改制当中,把这些公司职工的募集资金变成职工股,很多公司的名义只出现几个人,大部分股东都是挂在这些人的下面的,现在很多公司又一次要改制了,或者在海外上市、国内上市,这些名义的持股人就把股份转卖掉,引起一般职工不满,这样又出现了很多上访的问题,我觉得这个问题从法律上是当时股份制改造不彻底,这个和非法证券不一样,非法证券不能告,隐名投资可以通过确权来保障自己的权益,那些股东、那些职工完全可以运用法律手段保障自己的权益。

 

主持人:宋律师您接着回答,对于类似2月27日出现的股市大波动,是否有必要通过立法规定采取休市措施来保护中小散户利益?

 

宋一欣:我觉得,从去年下半年开始,牛市出现了,出现牛市以后,存在了大量的做庄行为,我感到监管部门还没有进行大面积的查处,我建议监管部门要查处一下。
    从法律制度上来说,停牌,或者瞬间停牌,或者临时停牌10分钟或者20分钟,对整个市场进行警示这个非常有必要,昨天上交所出了一个报告,希望实行差别化的交易制度,这个首先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这个里面就是一个进一步风险提示,很有必要,报告里面谈到差别化交易制度,中国有5%和10%的涨跌停版,但是国外没有,海外则完全采取达到一定水平的时候,某一只股票甚至全部股票进行短时间的停盘,这个是比较可取和值得考虑的措施,这个也是保护投资者权益的方法。另外一个就是对暴涨暴跌引起的违法投资行为要进行查处。

 

主持人:咱们刚刚谈到股改承诺以后,第29号问题说监管部门有哪些措施可以防止,或者对哪些不兑现的公司进行处理?

 

宋一欣:目前没有严格的措施,也没有看到明确的案例。我觉得我们可以使用的一个是合同法,就是通过合同法来对待这样一个问题。另一方面,就是根据公司法,如果单独持有或者合计持有1%股权以上的投资者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

主持人,请允许我在这里能补充几句话,虽然你没有提问,但是有些投资者比较关心的。就是东方电子案的一些情况,也有很多人在问。东方电子案在去年12月份第一批开庭200个人以后,一直在进行谈判和调解,目前来说,达成一致的地方,就是现金+股票,因为在去年8月份,东方电子以及东方电子集团公司股改的时候,承诺拿出6021万股股票作为赔偿的基本款项,问题是现在对于赔偿的比例和赔偿的基数没有达成一致,所以还在青岛中级人民法院主持下谈,我相信今年会取得积极成果。我在这个地方,也呼吁东方电子公司董事长丁振华先生和前东方电子公司董事长,现东方电子集团公司梁贤久先生能拿出最大的勇气,解决投资者索赔,早日解决东方电子案也为东方电子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创造一些条件。
   另外一个,还有一些投资者一直在问,哪些虚假陈述案件可以起诉,我刚刚向你的同事发的目前可以起诉虚假陈述上市公司的名单,它是根据目前诉讼时效之内的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处罚的名单。您可以放到最后,结束以后作为最后一条发一下。

 

主持人:今天因为时间的关系,我们的交流接近尾声,明天是3.15,在这个特殊的日子,想借这个机会,请你们三位分别向投资者讲几句话。

 

宋一欣:我还是这么一句话,证券市场投资者进行维权,要持之以恒、要坚韧不拔,有一句话说,要相信自己的力量,要相信法律的力量。

 

主持人:谢谢!今天我们与律师的网上的交流就到此结束,谢谢三位律师,也谢谢大家的参与。因为时间关系,如果今天还有一些没有解答的问题,我们将在活动结束之后,在本报的读者热线上陆续解决,今后有什么问题,也可以随时与读者热线联系。无论你在哪里,无论你遇到什么问题,我们始终都站在你身边,谢谢大家!

 

(2007.3.14)

  最后修改于 2007-03-14 23:10    阅读(?)评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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