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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嘉澜达律师事务所主任。多层次资本市场联盟华东区副主席。中国法学会/商法研究会/银行法研究会/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事、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副会长。复旦大学法学院毕业,法学硕士。92年律师执业。电话 021-61204525Email/MSN: songyixin0214@hotmail.com QQ:397159921

长运股份民事赔偿上诉案在重庆高院开庭

2008-02-19 22:49 阅读(?)评论(0)

长运股份民事赔偿上诉案在重庆高院开庭

近期以来,长运股份(600369)始终成为市场的话题,从2007年11月23日长运股份发布董事会决议公告,称公司新增股份吸收合并,由西南证券借壳整体上市开始,ST长运的相关新闻不断。所谓新增股份吸收合并,是指长运股份公司与西南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署了《吸收合并协议书》、公司以新增股份吸收合并西南证券,西南证券全体股东以其持有的西南证券权益折为公司的股本成为公司股东,西南证券将借壳公司整体上市,最终长运股份将更名为西南证券。
接着,从重组公告发布后至2008年1月30日,ST长运走出第45个涨停,打破此前*ST金泰创造的42个连续涨停纪录,即使在沪深市1200余家个股跌停,ST长运仍然继续着涨停之路。然后,2008年1月31日(原定于2008年4月25日披露),ST长运发布2007年报,数据表明ST长运亏损7552万元公司公布年报,2007年实现67058008元,利润总额为-75522194元,最终属于母公司所有者权益的净利润为-71110078元,每股收益为-0.289元,由于连续两年亏损,因此公司将成为“*ST长运”,从这个年报中可以发现*ST长运与西南证券的重组还未最终完成,因为重组计划除经股东大会讨论通过外,最终还需报证监会批准。

之前,2004年1月11日,长运股份公告其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证监罚字(2003)第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和证监责改字(2003)第28号《责令整改通知书》。中国证监会认定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虚假陈述行为的内容有:虚构收回应收帐款56612377.56元、虚构委托贷款及利息5300万元、虚增资产10664008.99元、虚构收回其他应收款3600万元、虚构收到出资14454006元、虚构收回长期投资款2341.5万元、虚构股权投资4610万元。
在诉讼时效到期之前的2005年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我所代理的长运股份投资者邹女士(江西赣州投资者)等三人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赔偿诉讼,其中一人为重庆律师代理,三人起诉金额合计为34万余元。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2月28日开庭进行了审理,由于重庆市范围内法院管辖的变化,该三案由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转为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为此,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25日重新开庭审理,其间,长运股份表示愿意和解,但最终反悔。
在庭审中,我代表原告认为,投资者的起诉是有充分的依据的,表现如下:(1)根据中国证监会对长运公司的处罚决定和长运公司的公告,虚假陈述行为的认定是毫无异义的,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决定就可以作为证据和前置条件文件,用于起诉和事实认定。(2)虚假陈述揭露日应当为2004年1月11日,虽然中国证监会的处罚决定在2003年12月26日作出,由于路途和技术原因,长运公司2004年1月11日公告称其也是在2004年1月7日才受到,在此之前没有任何信息披露文件可以证明有揭露或有更正,因此,将该日定为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恰当的,在此之前,投资者买卖股票并持有者,若亏损理应得到赔偿,也在诉讼时效内起诉的。(3)原告投资者在揭露日之前没有卖出股票,并造成亏损,由此产生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成立,相关投资损失的计算,也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进行的。
长运股份则辩称,在其2001年度的年报和中报中,该公司曾经对重大会计差错事项进行了更正,原告投资者购买长运股份股票造成的损失与长运股份虚假陈述没有因果关系,并存在系统风险,故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最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认定2004年1月10日为虚假陈述揭露日,并于2007年8月9日(判决书签印时间,实际送达到原被告时间要晚一些)作出一审判决,判决合计要求长运股份因虚假陈述向邹女士等三人赔偿34万余元。

2007年9月26日,长运股份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其理由是原告的损失与被告的虚假陈述不存在因果关系,而且存在系统风险,故要求对一审判决予以改判。
2008年2月18日上、下午,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三案的上诉案,上诉人长运股份认为投资者的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而且存在系统风险,要求二审法院对一审判决予以改判,而作为投资者的被上诉人则认为存在因果关系,而且不存在系统风险,要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当最后法官询问双方是否愿意依法调解时,长运股份代理人表示拒绝,这样,只能等待判决了。
屈指算来,该三案从原告投资者起诉至今已接近三年半了。可以推测,该三案最后的解决即投资者获得赔偿款项恐怕要等到长运股份重组完成以后,支付赔款的买单者是重组前的长运股份还是之后的西南证券,目前还是个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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