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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嘉澜达律师事务所主任。多层次资本市场联盟华东区副主席。中国法学会/商法研究会/银行法研究会/财税法学研究会理事、上海市法学会金融法研究会副会长。复旦大学法学院毕业,法学硕士。92年律师执业。电话 021-61204525Email/MSN: songyixin0214@hotmail.com QQ:397159921

《上海原始股民事赔偿首案为法院立案》

2008-04-07 08:31 阅读(?)评论(0)
 

《上海原始股民事赔偿首案为法院立案》

 

3月27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为南京原始股投资者许女士诉上海泛华能源应用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泛华公司)及该公司董事会秘书邹某股权投资款项返还一案立案,这是2008年1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颁布以来上海法院为原始股投资者民事赔偿立案的第一起案件,故其该案的审理和判决将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

许女士的起诉标的为29万多元,包括要求法院确认她与泛华公司之间达成的股权转让《协议书》与《股权受让书》无效,要求泛华公司向她返还购股款项之余款24.8万元及支付购权款项利息4万多元,并要求董事会秘书邹某根据《承诺书》承担连带责任。

泛华公司系上海市工商局登记注册的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1994年9月18日申请设立时,投资方为上海浦东新区三家法人股东,1997年11月30日进行改制,汉加入了上海浦东六家法人股东或机构组织股东共同组成投资方,并变更企业名称为现名,而在上海市人民政府的批文中,明确要求其在“公司设立后,须按《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规范运作”。

但是,泛华公司在没有经过许可批准的情况下,通过中介机构违法地擅自对外发行其股票。通过某证券公司南京营业部的工作人员对外推销其股权,在这些人员的蛊惑性宣传和欺诈性引诱下,2006年4月6日,许女士购买了泛华公司股权10万股,转让价格为每股3.98元,合计39.8万元,在许女士支付款项后,泛华公司提供了盖章的《股权证》,双方签订有《股权受让书》与《协议书》。在《协议书》中,泛华公司强调其股票将挂牌上市,若在2007年6月30日之前未能挂牌上市,《协议书》将按申购价原价回购。但在泛华公司的工商登记中,从来没有许女士作为其股东的工商登记内容,而且许女士从来也没有担任过泛华公司处的职工。

当许女士发现泛华公司的行为系非法发行证券的行为,多次向泛华公司与邹某要求返还投资款项时,开始为泛华公司与邹某拒绝。为此,许女士与其妻半年多的时间里,来了上海十余次,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泛华公司与邹某才向许女士支付了15万元,并由邹某写下了《承诺书》,《承诺书》约定购股款项之余款的最后付款期限为2007年4月30日,但到期后,泛华公司与邹某拒不履行约定。

因而,在这种情况下,许女士只得根据《民法通则》、《公司法》、《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委托上海新望闻达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向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泛华公司与邹某履行承诺,返还许女士股权投资款项之及其利息,依法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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